关于印发《吉林省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研究生相关方履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11-09-08 16:46:32 作者:信息员 来源: 浏览次数:0

吉教民字[2011]9号
各有关高校、各有关单位:
为使吉林省籍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研究生本人、培养学校、所在单位和省教育厅根据教育部等部委的有关文件精神,规范履行国家定向培养计划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攻读学位研究生定向协议书约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吉林省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研究生相关方履约管理暂行办法》。现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本《办法》过程中如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我厅民族教育处联系。
 
                           一一年八月二十三
 
主题词:少数民族 研究生 履约 办法 通知               
抄送:教育部民族教育司                                    
吉林省教育厅办公室                      2011年8月23印发

吉林省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
研究生相关方履约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做好吉林省籍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研究生(以下简称少民计划研究生)相关方履约管理工作,依据《教育部等五部委关于印发〈培养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教民[2005]11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下达2009年“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研究生招生计划的通知》(教民厅〔2008〕8号)精神,结合吉林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与吉林省教育厅签署定向协议的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研究生本人、培养学校和相关单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少民计划研究生由于各种原因欲到省外就业的须办理解约手续,除经省教育厅认定不以违约论处外,均须交纳培养成本费和违约金。
毕业后自愿到少数民族地区(限于5个民族自治区和青海、云南和贵州省)工作和被国内外高校录取为博士研究生的少民计划研究生,经省教育厅认定后,可以办理解约手续,免收培养成本和违约金。
第四条 解约手续办理流程
(一)由少民计划研究生本人填写《吉林省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研究生毕业生解约审批表》,准备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二)解约须经毕业学校同意,省教育厅民族教育处初审;
(三)解约少民计划研究生交纳培养成本和违约金;
(四)省教育厅批准解约;
(五)在职少民计划研究生须向所在单位提出解约申请,交纳培养成本和违约金并得到所在单位的批准。
第五条 培养成本和违约金的缴纳
(一)申请解约的少民计划研究生,非在职的须交纳培养成本费即免费教育经费、普通奖学金和违约金(培养成本费的50%),在职的须交纳培养成本即免费教育经费、在读期间的工资及其他福利待遇和违约金(培养成本费的50%)。
(二)申请办理解约手续的少民计划研究生,须按省教育厅民族教育处提出的意见足额交纳费用后方能得到省教育厅的解约批准。
(三)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代省教育厅负责收缴培养成本费和违约金,按规定上缴省财政。
(四)在职少民计划研究生解约须向所在单位交纳培养成本和违约金。
第六条 培养学校应当按协议书的约定并结合吉林省实际做好如下工作
(一)经少民计划研究生本人申请,发放限于吉林省境内就业的就业协议书;
(二)少民计划研究生毕业时,非在职的其档案和派遣手续开(邮)至吉林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在职的其档案和其他材料邮至所在单位;
(三)少民计划研究生的毕业证、学位证、户口迁移证等交由本人保管;
(四)向已解约的少民计划研究生发放统招生就业协议书,办理相关的派遣手续;
(五)少民计划研究生在学期间由学校安排(推荐)短期出国学习或工作应征得吉林省教育厅同意。
第七条 本办法由吉林省教育厅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吉林省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研究生毕业生解约审批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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